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號
債 權 人 林良冠
上列債權人林良冠因與債務人許柱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良
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權人於聲請事項內僅繕打「自年月日」起算利息,
其年月日不詳,故請具狀釋明其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
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