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8號
CHDV,106,司促,178,201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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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號
債 權 人 林良冠
上列債權人林良冠因與債務人許柱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良
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權人於聲請事項內僅繕打「自年月日」起算利息,
  其年月日不詳,故請具狀釋明其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
  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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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