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76號
原 告 階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武雄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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