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8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志雄
輔 佐 人 陳寶明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平國
訴訟代理人 劉豐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壹萬柒仟肆佰陸拾肆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八,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捌拾捌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肆佰陸拾肆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04年10月初,因訴外人張博堯、柯雅道等人居 中介紹,於104年10月14日起承攬被告8,000隻小雞代養工作 ,兩造經會商後,合意雞隻養成中雞時,每隻以新臺幣(下 同)72元核算代養費,不包含其他費用在內。被告交付原告 代養雞隻,獲有7,187隻中雞,以每隻代養費72元計算,被 告應給付原告517,464元代養費,原告已於104年12月22日、 同月23日交付養成中雞之7,187雞隻予被告,被告卻不願給 付,是被告理應對原告於代養期間給付之費用負擔給付責任 ,爰將請求項目及金額臚列於下:
⒈防疫藥品費:請求39,320元。原告於代養期間為雞隻健康擬 定免疫計畫,自104年10月14日至104年10月19日施行與獸醫 師陳清靜擬妥之「陳志雄蛋中雞免疫計畫參考表」,並支出 藥品費用39,320元。
⒉防疫工資費:請求24,000元。原告自104年10月14日至104年 10月19日施行與獸醫師陳清靜擬妥之「陳志雄蛋中雞免疫計 畫參考表」,並支出防疫工程之工資費用24,000元。 ⒊飼料費:請求268,999元。代養期間為飼養小雞,故訂購蛋 小雞碎飼料與有添加物之飼料,包括104年10月14日41,175
元、104年10月24日34,977元、104年11月7日34,154元、104 年11月20日30,398元、104年11月26日31,944元、104年12月 2日28,983元、104年12月7日32,261元、104年12月12日35, 107元,共計268,999元。
⒋瓦斯費:請求9,360元。代養期間氣候濕冷,造成小雞飼養 上困擾,為解決困擾,自104年10月14日起,每隔7天,訂購 50公斤瓦斯2支使用燃燒,讓雞場生暖、雞隻能安全成長, 計3次,共9,360元。
⒌抓雞工資:請求12,936元。被告交與原告代養雞隻獲有中雞 7,187隻,原告於104年12月22日第一次僱工抓雞2,342隻( 計有194件)、104年12月23日第二次僱工抓雞4,845隻(計 有351件)。以每抓一隻工資1.8元計算,共抓7,187隻,抓 雞工資共計為12,936元。
⒍雞隻運輸工資:請求13,625元。以每裝一籠為一件,每件 運輸工資25元計算,共545件,工資計為13,625元。 ⒎精神慰藉金:請求700,000元。原告於代養雞隻期間盡心餵 養,處理雞糞清除、飼料添加、給水供應、注意雞場溫度等 管理工作,付出相當精神與勞力,爰請求精神慰撫金70萬元 。
⒏以上共計為1,068,240元。
㈡綜上,原告已交付雞隻,被告已經簽收。被告雞場防疫管理 不善,雞隻死亡或停產生蛋之損失不能全部歸咎原告承擔, 被告應對原告之代養雞隻期間已支付費用負擔給付責任,爰 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 068,24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兩造當時僅口頭約定,養到中雞一隻的代養費用為72元,全 部價金應為576,000元,其他費用均包含在內,被告無庸再 給付其他費用。原告交付之雞隻死亡2,987隻、存活4,200隻 ,被告僅承認存活之4,200雞隻應付代養費用即302,400元( 計算式:72元4200隻=302,400元)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 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於104年10月間,經訴外人張博堯、柯雅道之介紹,約 定反訴原告將8,000隻小雞交由反訴被告代養75天,每隻雞 代養費為72元。反訴被告急於105年12月22日(尚未滿75天 )、104年12月23日將2,342隻、4,845隻中雞,合計共7,187
隻運還反訴原告,詎反訴原告於104年12月23日發現反訴被 告所送還雞隻紛紛出現異樣、身體不支倒地,顯然已遭傳染 病,反訴原告避免送還雞隻死亡情形擴大與反訴原告場內雞 隻遭傳染,於104年12月24日早上請訴外人周錫精施打預防 針、買抗生素,並停止餵食,讓雞隻停止生蛋,緊急停產( 若不停止雞隻生蛋,雞將大量死亡,而停止生蛋的方式即停 止餵食雞)。然而不僅反訴被告所代養雞隻大量死亡、並波 及反訴原告雞場內雞隻大量死亡。反訴被告自應對反訴原告 損失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以下臚列請求項目及費用: ⒈交付反訴被告飼養之雞隻成本損失費用:請求209,000元。 反訴被告實際養活4,200隻,總共養死3,800隻(包括已死亡 813隻及交付給反訴原告隔天死亡之2,987隻),造成反訴原 告損失,以每隻小雞55元成本計算,反訴原告損失209,000 元(計算式:55元3,800隻=209,000)。 ⒉存活雞隻施打預防針、購買抗生素費用:96,825元。包括藥 費30,100元及施打費66,725元。
⒊反訴被告代養雞隻導致場內雞隻死亡1,500隻成雞之損失費 用:請求15萬元。反訴被告交付之染病雞隻感染反訴原告場 內雞隻,導致場內成雞死亡1,500隻,以每隻雞平均100元計 算(老中青平均),受有損失150,000元。 ⒋停產損失:請求622,000元。反訴原告雞場緊急停產(即緊 急停止餵食)一個月,因而每日減產44箱雞蛋(原本每日45 箱,現僅剩1箱),以一箱850元計算,一個月共損失1,122, 000元(計算式:44箱30日850元=1,122,000)。扣除 停止餵食一個月之飼料為50萬元,反訴原告損失622,000元 (計算式:1,122,000-500,000=622,000)。 ⒌以上共計1,077,825元。惟反訴被告依約養活4,200隻代養雞 隻,反訴原告應給付反訴被告代養費302,400元,互為抵銷 後,反訴被告應再給付反訴原告775,425元。 ㈡綜上,反訴被告交付染病雞隻予反訴原告,造成反訴原告送 請代養雞隻所損、場內雞隻並因此受感染致支出費用、造成 損害,應對反訴原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227條 不完全給付等規定,提起反訴。並反訴聲明:反訴被告應給 付反訴原告775,425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反訴訴訟費用由 反訴被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二、反訴被告答辯則以:
㈠雞隻死亡雞種數目難以釐清、無分批紀錄死亡時間、死亡原 因不明,除不能證明係反訴被告所交付之雞隻死亡外,亦不 能證明場內雞隻死亡是受交付之雞隻影響而導致死亡,不同
意反訴原告請求等語,資為抗辯,並反訴答辯聲明:反訴原 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 擔。如受不利之判決時,請准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參、不爭執事項:
一、兩造於104年10月間,經訴外人張博堯、柯雅道之介紹,被 告即反訴原告將8,000隻小雞交由原告即反訴被告代養至中 雞,約定每隻雞代養費為72元。原告已於104年12月22、23 日交付養成至中雞共7,187隻雞交付被告,經被告簽收。二、被告雞隻死亡情形未報知防疫所查明原因。肆、爭執事項:
一、原告以被告未給付約定代養費為由,請求給付代養期間內已 支付之防疫藥品費、防疫工資費、飼料費、瓦斯費、抓雞工 資、雞隻運輸工資之費用是否有理由?
二、反訴原告受反訴被告交付雞隻後,受有代養雞隻成本損失、 因此支付施打預防針費用、抗生素費用、場內雞隻死亡損失 及停產損失,是否應歸責於反訴被告之交付代養雞隻行為, 而應由反訴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伍、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甲、本訴部分:
一、兩造對於被告代原告飼養7,187隻雞,2個月餘期間由小雞養 到中雞,約定每隻代養費72元,7,187隻雞共計扶養費為517 ,464元均不爭執,且被告並不能證明雞隻送往被告之養雞場 後所生之陸續死亡之事實,是可歸責於原告飼養期間疏於照 料所致,被告亦不能主張扣除已死亡部分之雞隻扶養費,是 原告依據雙方之代養雞隻之約定給付酬勞契約,每隻72元, 7187隻共計為517,464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二、至原告另主張應依: ⒈防疫藥品費⒉防疫工資費⒊飼料費 ⒋瓦斯費⒌抓雞工資⒍雞隻運輸工資⒎精神慰藉金等項如上 所示共計為1,068,240元,並無法證明代養契約與被告分別 約定上開項目,且依介紹兩造訂立契約及賣飼料給原告之證 人張博堯證稱:「那天我帶被告過去代養,我聽到的是75天 或達到750公克,就可以把雞隻送回去,雞隻一隻代養費72 元,但72元包括其他費用我就不知道,我本身是賣飼料的, 但我本身沒有供應這次的雞飼料,一般經驗法則包含飼料費 、瓦斯、水電、疫苗、疫苗費用、運輸費用都包含在內,其 他我就沒有聽到,有可能打電話,但是我確實沒有聽到。」 (見105年7月25日之言詞辯論筆錄),另據獸醫陳清靜亦證 稱:「(法官問:代養雞防疫錢是否包括在內?)錢算在成 本裡面」(見105年11月24日之言詞辯論筆錄),是原告之 主張亦難合乎經驗法則,是原告逐項請求為無理由,又精神
慰撫金得起請求者,需民法明確規範者,即所謂請求權基礎 (Anspruchsgrundlage)所依據者,例如民法第18條、第194 條、第195條第1、3項是也,本件原告雖主觀上感覺為履行 系爭契約,精神上感受到一定程度上之痛苦,仍無權請求精 神慰撫金,是原告分門別項請求均為無理由,但依其所述之 原因事實特定之訴訟標的,仍可請求代養費517,464元為正 當,且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所為法律之判斷,本不受當 事人陳述之法律上意見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 2143號民事判決)。
原告所請於此範圍內為有理由,超過部分於法不合,不應准 許。
三、綜上,原告依據代養契約可向被告請求517,464元,原告此 部分所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此數額部分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四、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原告勝訴 部分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准許之。原告之訴駁回 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乙、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於104年10月間,經訴外人張博堯、柯雅道之 介紹,約定反訴原告將8,000隻小雞交由反訴被告代養75天 ,每隻雞代養費為72元。反訴被告急於105年12月22日(尚 未滿75天)、104年12月23日將2,342隻、4,845隻中雞,合 計共7,187隻運還反訴原告,詎反訴原告於104年12月23日發 現反訴被告所送還雞隻紛紛出現異樣、身體不支倒地,顯然 已遭傳染病,反訴原告避免送還雞隻死亡情形擴大與反訴原 告場內雞隻遭傳染,於104年12月24日早上請訴外人周錫精 施打預防針、買抗生素,並停止餵食,讓雞隻停止生蛋,緊 急停產(若不停止雞隻生蛋,雞將大量死亡,而停止生蛋的 方式即停止餵食雞)。然而不僅反訴被告所代養雞隻大量死 亡、並波及反訴原告雞場內雞隻大量死亡。反訴被告自應對 反訴原告損失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以下臚列請求項目及費用 計有⒈交付反訴被告飼養之雞隻成本損失費用⒉存活雞隻施 打預防針、購買抗生素費用⒊反訴被告代養雞隻導致場內雞 隻死亡1,500隻成雞之損失費用⒋停產損失,以上共計1, 077,825元,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反訴被告 給付等語,反訴被告則以雞隻死亡雞種數目難以釐清、無分 批紀錄死亡時間、死亡原因不明,除不能證明係反訴被告所 交付之雞隻死亡外,亦不能證明場內雞隻死亡是受交付之雞 隻影響而導致死亡,不同意反訴原告請求等語,資為抗辯。二、「①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
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②因不完 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分 別為民法第227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第2項係指不完全給 付如為加害給負,除發生原來債務不履行之損害外,更發生 超過履行利益之損害,例如出賣人交付病雞致買受人雞隻亦 感染而死亡(參照上開法條之立法理由),是本件需判斷者 反訴被告對於雞隻死亡是否可歸責,即民法第220條第1項所 規定者「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且 雞隻之死亡係因反訴被告之可歸責事由所致者,即兩者間必 須有相當因果關係,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 所造成的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的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 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 能者,該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間,即有因果關係(參照最高 法院82年台上字第2161號民事判決),本件雞隻死亡屬高度 科學性判斷領域,即反訴原告必需證明反訴被告在雞隻照顧 上有故意或過失行為致雞隻罹病,且該罹病雞隻移至反訴原 告之養雞場域更傳染反訴原告之雞隻致死亡,本件反訴原告 自承雞隻死亡並未通告相關動物檢疫單位調查採證,僅憑揣 測簡單之事實,即雞隻由反訴被告之雞場移至反訴原告雞場 即主張係可歸責反訴被告之事由,在舉證上自無可採,且由 證人即從事獸醫30餘載且為反訴被告雞場擬定並執行免疫計 畫參考表之獸醫師陳清靜亦到庭證稱:「(法官:有獸醫執 照?)是的。提出獸醫師職業執照,我從事獸醫職業30年。 」、「(法官:你與陳志雄配合養雞用藥,做何處理?提示 免疫計畫參考表,這是你出的?)免疫計畫參考表這是我用 的給他參考,確實有去他養雞場執行。」、「(法官:去養 雞場有發現雞有生病?在養的時候都沒有病?)他抓之前我 有去他養雞場看,飼養過程中到出雞前幾天,我都有過去算 正常,都沒有病,出雞我前幾天有過去看都沒有病,陳先生 跟我說雞正常,因防疫關係正常我就不進去,小雞時我有去 看。」、「(法官:在他養時沒有生病?)是的。」、「( 法官:雞交給人家時,陸陸續續死亡是何原因?)他有沒有 跟我說,我也不知道,我也沒有去看。」、「(法官:被告 妳們主張雞隻是何原因病死,有請不是獸醫師的周錫精打疫 苗,新城疫苗的潛伏期是多少?)雞瘟的話在防疫急性(內 臟型)性的話潛伏期是一星期以內發作,這是傳染病,如果 病毒性比較低的話,是潛伏在那裡,多久才發作不一定,如 不作疫苗機會比較大,慢的話病毒比較低,是神經病狀(內 臟型比較會致死)。」、「(法官:你不是有說幫他們打新 城疫苗,是否有用?如果雞大量死亡標準作業程序以獸醫師
來說要如何做?)當然有用,一般新城雞瘟在台灣除非他防 疫計畫沒做的,就有機會,如果有做機會就少,他死掉是新 城雞瘟或其他不知道。雞隻死的比較多,正確作法送到彰化 防疫所去確認是什麼病毒,如果死亡比較高要跟彰化防治所 去報告。」、「(法官:他交雞過去什麼時候死?被告稱: 在車上就死亡,隔天大量死亡。)有可能在原告那裡沒有症 狀,在被告有症狀,這會發生過。」、「(法官:雞死亡原 因可以歸因是原告的過失?)這要確定是什麼疾病,如果確 定是甲種傳染病可能的話,在環境的過程原來小雞養場有可 能,運送過程中有可能,這沒有辦法確定,要確定的話應該 要往上送,我沒有辦法確定。」、「(被告:原告是不是都 用你的藥?)是的,防疫計畫我寫的,疫苗全部用我的,藥 品有一部分用我的。」、「(被告:疫苗用之後就不會出事 ?)疫苗用了之後沒有保證百分之百,因為新城雞瘟他的防 疫計畫有做5、6次,他沒有檢驗,如果發生就不知道是何原 因,所以無法回答。一般來說,如果有用新城疫苗死的雞隻 就不會死這麼多。」(見本院105年11月24日之言詞辯論筆 錄),證人之證詞已足以證明反訴被告之雞場確有做相關雞 隻之免疫計畫及注射相關疫苗,對於反訴原告雞場之雞隻之 死亡原因亦無從判斷與反訴被告雞場之雞隻間有相當因果關 係,至於反訴原告另請求傳訊之未具獸醫資格之注射人員周 錫精到庭證稱反訴原告雞場之雞隻確有大量死亡,並判斷為 新城病毒,並注射相關疫苗,雖證稱依經驗法則認為反訴被 告送來雞隻有問題,因其送回1、2日雞隻就陸續死亡等語( 見105年9月26日之言詞辯論筆錄),本院認為傳染路徑應依 病毒株之化驗找出傳染途徑及原因之相關科學上因果關係, 並無法從單純之經驗法則為判斷,是其證言之可信度並不足 採取,是反訴原告並無證據證明可歸責反訴被告之事實確係 造成反訴原告雞隻死亡之原因,反訴原告所請為無理由,其 訴既為無理由,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併予駁回。丙、綜上,原告之訴依據代養契約請求被告給付517,464元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反訴原告依據加害給付之規定,請求反訴 被告給付相關損失共計1,077,825元,因所提證據屬無法證 明確有其事,因此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經審酌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