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85號
CHDV,105,訴,1085,2017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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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85號
原   告 陳韻如即富玖商行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啟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32,87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754,
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22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
32,878元,尚欠新臺幣5,3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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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