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85號
原 告 陳韻如即富玖商行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啟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32,87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754,
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22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
32,878元,尚欠新臺幣5,3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