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租約是否定有期限?係以半年或一年為一期?一期租金
為何?並提出耕地租賃契約書。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土
地登記謄本個人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
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陳報被繼承人張家庭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並補正其等繼承人為被告,並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
之起訴狀繕本。
四、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