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07號
CHDV,105,補,807,201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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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告 黃瑞華
訴訟代理人 葉家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回復原狀之客觀利益約略為何?或陳報本件若
  由原告自行修繕費用(即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請求)約略為何
  ?並提出相關單據(明細)。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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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