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告 黃瑞華
訴訟代理人 葉家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回復原狀之客觀利益約略為何?或陳報本件若
由原告自行修繕費用(即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請求)約略為何
?並提出相關單據(明細)。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