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員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01號
CHDV,105,補,801,201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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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   告 王榮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會員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請求確認會員權存在,其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值
  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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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