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152號
CHDV,105,簡上,152,2017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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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盧美華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上訴人  鄭一貫
      鄭一德
      鄭淦魁
      鄭婷予
      丹羽るみ即鄭一心
列五人
共同訴訟
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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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