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5年度,289號
CHDV,105,監宣,289,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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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何秋燕
相 對 人 何金鑽
關 係 人 何合生
      何麗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何金鑽(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何秋燕(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何合生(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何秋燕係相對人何金鑽之四女, 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2月8日因發生車禍,受有本態性高血壓 、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 重程度十六分以上、雙側硬膜下積水等傷害,經送往鹿港基 督教醫院接受手術並住院治療,迄今仍因中樞神經遺存障礙 ,無工作能力,需專人協助、照護,並有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事,此有戶 籍謄本(現戶全戶)、親屬系統表、同意書、彰化基督教醫 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診斷書暨出院摘要、中華民國身 心障礙證明等件為證,爰聲請准予裁定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並請求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同時指定相對人之長 子即關係人何合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 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 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 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



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 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 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 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 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監護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 監護人時發生效力;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監護人所 為之行為,不失其效力,家事事件法第169條第1項、第170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現戶 全戶)、親屬系統表、同意書、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 港基督教醫院診斷書暨出院摘要、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 件為據,且經本院在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 狀況,相對人對本院點呼其姓名、訊問其妻子之姓名、聲請 人為何人、現住地址、如何盥洗、手指頭數目等問題,能簡 短回應;另對現與何人同住、由誰負責照顧、簡單算數(如 :4加4等於多少?一個便當50元,拿500元買兩個便當,可 找回多少元?)、何時被撞等問題則沉默不語或搖頭等情, 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按。又經本院囑託衛生福利部彰化 醫院蕭銘鴻醫師鑑定結果,認為:「(一)以往病史及現病 歷等:1.以往病史: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雙側硬膜下積水 、重大創傷多處損傷、高血壓、疱疹後神經痛、複雜右上臂 痛。2.現在病症:鑑定個案何金鑽(Z000000000號),未就 學,已婚。據鑑定個案、案子、案女及案孫女所述:個案何 金鑽平時種農作物賣,早年於生活自理與社會機能皆無礙, 於事發前仍可務農。個案於104年12月8日因為車禍而有意識 模糊之情形,被送至彰化基督教醫院急診,經電腦斷層掃描 發現有腦出血的情形,於同年12月17日接受雙側硬膜下腹腔 引流手術、開顱手術。出院後因腦壓高,於105年6月22日施 行引流手術,並在出院後於門診追蹤,因醫師表示病情改善 機會不大,故105年7月13日後未返診追蹤。個案在車禍後因 中樞神經遺存障礙,有記憶退化、社交退縮、活力低下,無 工作能力,平日在家需案子照顧,家屬另申請居家看護協助 之。目前個案使用尿布,坐在輪椅上,對於進食、穿衣、如 廁,洗澡等基本生活,皆需人協助。於鑑定時,個案可自行 睜開雙眼,個案表情淡漠,態度略疏遠。於言語測試部分, 個案可依照指示做出簡單的肢體動作。於詢問問題時,個案 對問題可簡短的回應,但判斷力不佳,常停頓無法作答,個 案亦無法回答較複雜之問題。目前個案使用尿布,坐在輪椅



上,對於進食、穿衣、如廁,洗澡等基本生活,皆需人處理 。因車禍尚未和肇事者和解,目前仍在訴訟中;法官建議個 案申請司法鑑定,故由案女何秋燕(Z000000000,出生日期 :58年4月29日)提出監護宣告。(二)醫學上的診斷(生 物學上之要素):1.診斷名: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雙側硬 膜下積水。2.障礙程度:重度。(三)生活狀況及現在身心 狀態:1.日常生活狀況:個案目前在家中由案子照顧,同時 申請居家看護協助,對於進食、穿衣、如廁,洗澡等基本生 活,皆需人處理。個案無法判斷及處理簡單的事,對於常見 的事物也有失認的情形。2.身體狀態【包括理學檢查、臨床 檢查(尿、血等)及其他檢查】:頭顱有開腦所留下的疤痕 。3.精神狀態:①意識/溝通性:可簡單表示意見。②記憶 力:立即、短期、長期記憶受損;無法正確回答自己的年紀 。③定向力:時間及地點的定向感受損,目前可認得熟識的 人。④計算能力:無法算出4+4、100-7、及20-3;但可算出 3+2、50x2等。⑤理解、判斷力:部分失認;判斷力差,無 法回答假設性及較複雜的問題。⑥現在性格特徵:退化自閉 。⑦其他(氣氛、感情狀態、幻覺、妄想、異常行動等): 較無情緒起伏。⑧智能檢查、心理學檢查:退化。(四)有關 判斷能力判定之意見:1.不能管理處分自己財產。2.判定的 根據(檢查所見及說明):依何金鑽男士目前心智狀況,溝 通能力受損。因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雙側硬膜下積水導致 認知功能嚴重缺損,僅能獨立完成部分基本生理需求及簡單 工作。因認知功能缺損以致金錢、數字、是非對錯等概念嚴 重缺損,是故,亦無法管理與處置個人事務。(五)回復可 能性說明:回復可能性低。(六)鑑定判定及說明:1.基於受 鑑定人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雙側硬膜下積水,其程度達 重度,以致個案不能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且回復之可能性低 。2.個案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且不能辨識其意思 表示之效果,其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雙側硬膜下積水之程 度,可為監護宣告。」等語,有該院106年1月13日函覆之成 年監護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因重度創傷性硬腦 膜下出血、雙側硬膜下積水,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 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本件相對人既經監護宣告,業如前述,揆諸前揭規定,自應 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相對人之 四女(即聲請人)、三女(即關係人何麗雪)、長子(即關 係人何合生)等人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並由關係人 何合生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在



卷,並有現戶全戶戶籍謄本、同意書等件為證。本院審酌聲 請人為相對人之四女,年屆47歲,二人共同居住生活,彼此 關係密切,且其本人亦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應有能力 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何合生為相對人之長子,已屆 45歲,亦與相對人共同居住生活,並負責照顧相對人之日常 生活起居,與相對人關係密切,對相對人之財務狀況應有所 知悉,其本人亦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認由 聲請人擔任監護人、關係人何合生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 。
五、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何秋燕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何金鑽 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何合生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 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指明。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如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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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