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027號
債 權 人 賈建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柏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林柏州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 提出之釋明文件汽車內部裝潢承攬工程契約,載明甲方為威 雄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乙方為台灣歐安樂齡投資有限 公司,與本件之債權人債務人不相符,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 2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其他釋明文件,抑或更正本件債 權人及債務人,該裁定已於105年1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有理 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