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10號
CHDV,104,司聲,10,2017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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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羅金闖
聲 請 人 羅汀宏
聲 請 人 羅永明
聲 請 人 羅永勵
相 對 人 張育勇
相 對 人 張東平
相 對 人 張恒裕
相 對 人 張世欣
相 對 人 張忠智
相 對 人 張育敏
相 對 人 張宗成
相 對 人 張朝城
相 對 人 張錦超
相 對 人 張和慶
相 對 人 張厚
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0日所為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聲請人羅永「勳」之記載,應更正為「勵」。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 ,應予更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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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