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約翰.梅生 John B. Maso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律師 林婷玉律師 複 代 理人 羅惠玲律師 被 告 昶日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二七七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街一八二巷六號二樓 被 告 泳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二七七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街一八二巷六號二樓 兼 右 二人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廿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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