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123號
CHDM,105,附民,123,2017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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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謝妹  
被   告 黃聖祐 
      陳文麗 
上列被告等因105年度訴字第263號傷害尊親屬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銘壎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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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