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謝妹
被 告 黃聖祐
陳文麗
上列被告等因105年度訴字第263號傷害尊親屬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銘壎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