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984號
CHDM,105,訴,984,2017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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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嘉宏
選任辯護人 李宗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偵字第9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嘉宏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貳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梁嘉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前經本 院訊問後,其坦承犯行,且有卷內證據可憑,足認被告涉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 重大,且該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 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 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5 年11月24日裁定羈押在案。
㈡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本案業已辯論終結,並於 106年1月19日宣判。又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6年1月20日 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 勒戒,此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準此,前揭 羈押原因即已消滅,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姚怡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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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