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買賣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1353號
TPDV,89,重訴,1353,200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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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三號
  原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劉大文律師
  被   告 丙○○ 住台北市○○街一七五巷一一弄七號
        甲○○ 住台北市○○街一七五巷一一弄七號
        丁○○ 住台北市○○○路○段九二巷七弄二二號三樓二○八號八
            樓
        戊○○ 住同右
        庚○○ 住台北市○○○路三四號二樓
        己○○ 住汐止
  右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律師
  複代理 人 張雙華律師
  被   告 壬○○ 住台北市○○區○○路二四一巷二號
  訴訟代理人 柯君重律師
  複 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
  被   告 癸○○ 住台北市○○路三三○巷二六號三樓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被   告 乙○○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二之二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B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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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