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321號
CHDM,104,易,321,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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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谷代
選任辯護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莊誌能
選任辯護人 陳育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3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事涉被告權益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姚怡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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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