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3號
PTDV,106,補,33,201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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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遠勝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衡柏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家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1,90
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
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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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勝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