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7號
PTDV,106,補,17,2017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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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羅淑敏
被   告 張郭白菊
      張水永
      陳俊中
      鄭陳美珍
      蔡秀釵
      陳錦文
      陳金評
      陳金獅
      陳金化
      陳鶴少
      陳明正
      陳榮德(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郭白菊張水永陳俊中鄭陳美珍、蔡
  秀釵、陳錦文陳金評陳金獅陳金化陳鶴少陳明正
  、陳榮德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上列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上
  開被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人工全戶戶籍
  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並全體繼承人最
  新戶籍謄本。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
  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或裁定。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榮德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並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㈢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並周圍道
  路標示、地籍圖謄本、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與彩色照片、有
  無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暨其建物登記謄本與照片、門牌號
  碼)、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說明與舉證、土地歷次
  異動索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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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