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羅淑敏
被 告 張郭白菊
張水永
陳俊中
鄭陳美珍
蔡秀釵
陳錦文
陳金評
陳金獅
陳金化
陳鶴少
陳明正
陳榮德(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郭白菊、張水永、陳俊中、鄭陳美珍、蔡
秀釵、陳錦文、陳金評、陳金獅、陳金化、陳鶴少、陳明正
、陳榮德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上列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上
開被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人工全戶戶籍
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並全體繼承人最
新戶籍謄本。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
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或裁定。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榮德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並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㈢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並周圍道
路標示、地籍圖謄本、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與彩色照片、有
無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暨其建物登記謄本與照片、門牌號
碼)、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說明與舉證、土地歷次
異動索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