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庭羽即林翠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查並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提 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⒈聲請人是否有投保勞保以外之其他保險,若有請提出證明文件 ,提出聲請人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及聲請人於各金 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 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 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 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 文件,及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⒊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 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⒋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03 年迄今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暨財產清單,受扶養人如為子女,並應提出在學證明。⒌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⒍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⒏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⒐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 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 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