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補字第8號
聲 明 人 Milliardo Jedidiah Wan-Tze Willebrands
法定代理人 戴雅蕙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戴健文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6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經我國駐荷蘭單位(如駐荷蘭臺北代表處)公證或認證之拋
棄繼承聲明書、身分證明文件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㈢法定代理人戴雅蕙之印鑑證明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
略),並於拋棄繼承權同意書上蓋法定代理人戴雅蕙之印鑑
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