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6年度,8號
PTDV,106,司家補,8,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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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補字第8號
聲 明 人 Milliardo Jedidiah Wan-Tze Willebrands
法定代理人 戴雅蕙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戴健文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6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經我國駐荷蘭單位(如駐荷蘭臺北代表處)公證或認證之拋
  棄繼承聲明書、身分證明文件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㈢法定代理人戴雅蕙之印鑑證明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
  略),並於拋棄繼承權同意書上蓋法定代理人戴雅蕙之印鑑
  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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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