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三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甲○○ 訴 訟 代理人 庚○○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六六號 被 告 台象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六一二號五樓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一三號九樓 被 告 丙○○ 宇峰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三段一○三號一樓 法 定 代理人 丁○○ 被 告 華宏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二一五號九樓之五 法 定 代理人 己○○ 被 告 穗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二八號一樓 法 定 代理人 乙○○ 被 告 辛○○ 居台北市○○區○○里○鄰○○○路四一六巷三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廿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庭期前陳報丁○○、己○○、乙○○等人之設籍資料到院。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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