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墾丁小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岳雄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盧宸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坐落於屏東縣○○鎮○○路000 巷00號5 樓之
16建築物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債務人盧宸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