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9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張力中即張正忠即張育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
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違約
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
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