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8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湯朝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柒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六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0五計
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年息百分之0‧五六七,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三四計算之違約金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零柒佰玖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年息百分之0‧五
五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一四計算之
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
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參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年息百分之0‧
五九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九四計算
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
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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