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84號
PTDV,106,司促,784,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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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8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湯朝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柒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六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0五計
  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年息百分之0‧五六七,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三四計算之違約金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零柒佰玖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年息百分之0‧五
  五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一四計算之
  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
  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參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年息百分之0‧
  五九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九四計算
  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
  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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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