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71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羅竹君
達拉法克‧禱卡督
一、債務人羅竹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壹佰貳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羅竹
君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達拉法克‧禱卡
督負清償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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