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71號
PTDV,106,司促,771,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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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71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羅竹君
      達拉法克‧禱卡督
一、債務人羅竹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壹佰貳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羅竹
  君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達拉法克‧禱卡
  督負清償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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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