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佳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賢明請求發支付命令,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之。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是請求債務人
給付貨款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元。惟查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
件,即佳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送貨單,其上均無債務人之
簽收章。故請釋明對債務人林賢明請求貨款之請求權依據,
並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賢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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