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號
PTDV,106,司促,6,2017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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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陳銀雪
債 務 人 沙怡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沙怡玲於民國101 年11月1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
  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1.507%計算之
  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延滯第1 個月(期)當月付
  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00 元,最高連續收取3 個月(期)
  計違約金300 元)。
㈡、詎債務人自101 年11月19日至105 年8 月31日止共消費簽帳
  49,604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
  給付責任,共積欠51,548元,及其中本金49,604元自105 年
  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507%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沙怡玲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507│
│  │49,604元│     │12月17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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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