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陳銀雪
債 務 人 沙怡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沙怡玲於民國101 年11月1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
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1.507%計算之
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延滯第1 個月(期)當月付
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00 元,最高連續收取3 個月(期)
計違約金300 元)。
㈡、詎債務人自101 年11月19日至105 年8 月31日止共消費簽帳
49,604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
給付責任,共積欠51,548元,及其中本金49,604元自105 年
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507%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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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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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沙怡玲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507│
│ │49,604元│ │12月17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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