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86號
PTDV,106,司促,586,201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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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劉彥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祭祀公業尤泉合間發支付命令,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債務人祭祀公業尤泉合之管理人尤協勝、尤光守之最
  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尤協勝、尤
  光守已經死亡,則應陳報債務人祭祀公業尤泉合之派下全體
  是否選任新管理人,及新管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改列
  新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併提出新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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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