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劉彥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祭祀公業尤泉合間發支付命令,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債務人祭祀公業尤泉合之管理人尤協勝、尤光守之最
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尤協勝、尤
光守已經死亡,則應陳報債務人祭祀公業尤泉合之派下全體
是否選任新管理人,及新管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改列
新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併提出新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