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竹田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施秦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俊杰、陳俊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及
其約定書、查詢至民國105 年8 月16日止之全國農業金庫基
準利率查詢表,本件債務人陳俊豪應為「一般保證人」,又
經查詢最新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為「2.677 」、 貴會基
準利率為「2.770 」。故應更正本件請求標的為「債務人
陳俊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二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
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二四計算之違
約金,如對債務人陳俊杰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陳俊豪負清償之責。債務人陳俊杰應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
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二四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
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俊杰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陳俊豪負清償之責。」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俊杰、陳俊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