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03號
PTDV,106,司促,503,201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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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康羣
      康孝慈
      包金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捌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康羣於民國95年12月至98年4 月間邀同債務人康孝
  慈、包金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2,481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
  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康羣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
  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康孝慈包金桂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50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包金桂、康│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42,481元│羣、康孝慈│9 月7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包金桂、康│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2,481元│羣、康孝慈│10月8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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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