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9號
PTDV,106,司促,49,2017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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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彭林凡即林凡
      彭富美
一、債務人彭林凡即林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柒
  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彭林凡即林凡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彭富美負清償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 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
  600384520 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彭林凡即林凡於民國92年12月3 日,邀同債務人彭富
  美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20,000 元,並簽訂車輛
  動產抵押貸款契約書,其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自92年12月3
  日起至102 年12月3 日止;債務償還方式為自93年1 月3 日
  起至95年12月3 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遲延利息之
  約定。詎料債務人彭林凡即林凡於93年11月3 日起即未依約
  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標的
  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
  對債務人彭林凡即林凡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彭富美
  給付之。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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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