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務 人 馬郁芳
峨格‧馬帝靈
馬郁婷
拉夫拉斯馬帝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貳仟陸佰壹
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馬郁芳分別於民國103 年1 月20日及103 年2 月20
日邀同債務人峨格‧馬帝零、馬郁婷、拉夫拉斯馬帝靈等三
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①100 萬元,借款期間
自103 年1 月20日起至109 年1 月20日止,每壹個月壹期,
分72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規
定之利率年息2%浮動計息,上開核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
調整,目前調整為1.22% 。並於105 年6 月24日簽訂變更借
據契約,將到期日延長至115 年1 月20日止。②200 萬元,
分別於103 年2 月20日、103 年4 月8 日及103 年4 月16日
借款82萬元、43萬元及75萬元共計200 萬元,到期日均為11
8 年2 月20日,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規定之利率年息2.5%浮動計息,上開
核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目前調整為1.22% 。並於
105 年6 月24日簽訂變更借據契約,將到期日延長至124 年
2 月20日止。
㈡並約定如遲延履行時,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6 個月以內
者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之部分按原利率20%加計
違約金,有債務人等立具之借據為憑。
㈢茲因債務人只清償至105 年10月20日止之本息,尚積欠詳如
請求標的欄所列示之金額,雖屢次催討惟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債務人峨格‧馬帝靈等三人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付連帶清
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5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拉夫拉斯馬│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22% │
│ │ 721,546元 │帝靈、峨格│10月20日起 │ │ │
│ │ │‧馬帝靈、│ │ │ │
│ │ │馬郁芳、馬│ │ │ │
│ │ │郁婷 │ │ │ │
├──┼──────┼─────┼──────┼──────┼───────┤
│ 002│新臺幣 │拉夫拉斯馬│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22% │
│ │1,811,065元 │帝靈、峨格│10月20日起 │ │ │
│ │ │‧馬帝靈、│ │ │ │
│ │ │馬郁芳、馬│ │ │ │
│ │ │郁婷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拉夫拉斯馬│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721,546元 │帝靈、峨格│10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馬帝靈、│ │ │百分之十,逾期│
│ │ │馬郁芳、馬│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郁婷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 │拉夫拉斯馬│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11,065元 │帝靈、峨格│10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馬帝靈、│ │ │百分之十,逾期│
│ │ │馬郁芳、馬│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郁婷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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