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54號
PTDV,106,司促,354,2017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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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冠如
      陳雷敏
      李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叁佰陸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冠如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陳雷敏與李秀
  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借款本金合
  計為新臺幣(下同)133,390 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
  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
  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㈢、詎債務人陳冠如自民國105 年9 月1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116,363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
  務人陳雷敏李秀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5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秀美、陳冠│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5│
│  │116,363元 │如、陳雷敏 │8 月1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秀美、陳冠│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116,363元 │如、陳雷敏 │9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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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