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謝宇涵
謝清輝
徐綠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零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謝宇涵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謝清輝與徐綠
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借款本金合
計為新臺幣(下同)55,120元,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
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
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謝宇涵自民國105 年9 月1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49,0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
人謝清輝與徐綠敏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5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謝宇涵、謝│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49,002元│清輝、徐綠│8 月1 日起 │ │ │
│ │ │敏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謝宇涵、謝│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9,002元│清輝、徐綠│9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敏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