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47號
PTDV,106,司促,347,2017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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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7號
債 權 人 廖隆發
債 務 人 朱有豐即朱原緯
      吳婇秀即吳欣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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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