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4號
債 權 人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債 務 人 洪春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佰陸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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