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6號
PTDV,106,司促,296,201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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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6號
債 權 人 蔡正育
債 務 人 鍾芳松
      鍾張艷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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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