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邱健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肆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邱健文於民國94年1 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7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
民國94年1 月31日起至民國96年1 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
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1 月4 日
止累計205,956 元未給付,其中69,250元為本金;136,622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
利息。
㈡債務人邱健文於民國94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分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06 年1 月4 日止累計95,983元未給付,(其中
30,000元為本金,65,983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邱健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1 月4 日止累計14,536元未給付,
其中3,463 元為消費款;7,473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6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邱健文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9,250元│ │1 月5 日起 │ │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邱健文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3,463元│ │1 月5 日起 │ │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 │邱健文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0,000元│ │1 月5 日起 │ │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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