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俊生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中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宏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係請求債務人陳宏光給付貨款新臺幣82,760元,然所附
證明文件,即簽收單上之客戶名稱為群帝實業有限公司,故
請釋明本件得對債務人陳宏光請求給付之請求權依據,並應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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