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4號
原 告 陳怡芳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銘偉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屏東縣永明蓮社
法定代理人 何起澐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複 代理 人 羅玲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二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