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5年度,23號
PTDV,105,消債聲,23,2017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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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祁百容
代 理 人 陳永祥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呂淑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江文良
      郭雅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祁百容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 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 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祁百容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 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31日以105 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12號裁定准予免責,並於同年11月28日確定在案,爰依 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5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有上開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 至6 頁)。是本件聲 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據以向 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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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