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278號
PTDV,105,司拍,278,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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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施余興望
相 對 人 曾華德即謝貴妹之繼承人
      謝東納即謝貴妹之繼承人
      曾萬青即謝貴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謝貴妹於民國103 年6 月5 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債務清償日期為104 年6 月4 日, 且有利息之約定,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 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謝貴妹於103 年10月 18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4 年1 月26日因繼承而 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曾華德謝東納曾萬青,依法對 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清償期屆至後,未依約清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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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2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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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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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三地門鄉│三地│ │592 │旱│0 │17 │40.00 │全部 │所有權人:│
│ │ │ │ │ │ │ │ │ │ │ │曾華德、謝│
│ │ │ │ │ │ │ │ │ │ │ │東納、曾萬│




│ │ │ │ │ │ │ │ │ │ │ │青,應有部│
│ │ │ │ │ │ │ │ │ │ │ │分各3 分之│
│ │ │ │ │ │ │ │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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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