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6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 理 人 劉竹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石玉蘭即石豐恩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之欠款明細。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石豐恩之除戶謄本、債務人石玉蘭、石自強
即石培佑、石仙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