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3號
原 告 伍鳳梅
伍彰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文彬律師
被 告 伍天豪即伍侯萬
徐裴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被 告 黃玉玲
賴龍雄
巴韻涵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被 告 李義春
李林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