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5年度,3號
PTDV,105,原訴,3,2017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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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3號
原   告 伍鳳梅 
      伍彰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文彬律師            
被   告 伍天豪即伍侯萬
      徐裴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被   告 黃玉玲 
      賴龍雄 
      巴韻涵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被   告 李義春 
      李林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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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