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禹彤即陳利華
代 理 人 邱麗妃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玉萍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許哲鐘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仕翰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 理 人 林忠良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權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 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 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 民國105 年12月7 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4 司執消債更10 7 號函通知18位債權人表示意見,其中除如附表編號14、15 及17所示之債權人因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外,其餘之債 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自105 年10月25日起於石心生命禮儀社擔任雜工,每 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0,000元,有石心生命禮儀社出具之 員工職務證明書附卷可憑,堪認為實在,則債務人每月可支 配所得為20,000元。
㈡債務人陳稱:其為中低收入戶,單身,現住於其父配住之宿
舍,另有未成年子女蔡○汶(91年10月生)須其扶養,蔡○ 汶每月領有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1,969 元及世界展望會 補助每月1,250 元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屏東縣政府 恒春鎮公所「中低收入戶」核定通知書及郵政存摺內頁明細 附卷可證,並有屏東縣政府105 年12月15日屏府社婦字第10 581659900 號函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審酌債務人名下無不 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故住 於其父配住之宿舍,毋庸支付租金,對於其清償能力之提高 ,顯有幫助。蔡○汶尚未成年且在就學中,確有受扶養之必 要,又債務人之前夫蔡慶發因患有糖尿病合併腎病症候群及 肺積水,而無法工作之事實,有債務人提出之奇美醫療財團 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可證,因此由債務人單獨負擔 蔡○汶扶養費,堪以採信。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之標準,債務人主張蔡○汶每月 生活費為7,000 元,已低於上開標準,自屬可採,扣除蔡○ 汶每月領取之補助3,219 元後,債務人應負擔蔡○汶扶養費 為3,781 元(7000-1969-1250=3781)。則債務人每月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即為15,229元(1148 8 +3781=15229 )。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 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 險解約金5,765 元外,別無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 12月31日函及中華民國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查詢結果單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440,000 元(20000 ×72=0000000 ) ,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096, 488 元(15229 ×72=0000000 )後,剩343,512 元,加上 其保單解約金5,765 元,總計349,277 元,僅須其中10分之 9 即314,349 元(349277×9/10=314349,未滿1 元部分, 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316,800 元(44 0072=316800),已較314,349 元高出2,451 元,自堪認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 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 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
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4,4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3.57% │
│5.債務總金額:8,862,631元 │
│6.清償總金額:316,80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 │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
│ 款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受分配金額=債務人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若債權人每期可受│
│ 分配金額不等於債務人每期還款金額,未滿1 元部分,則四捨五入或無條件捨去│
│ 或無條件進位。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791,153 │ 8.93% │ 393 │ 28,29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315,160 │ 3.56% │ 157 │ 11,30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213,127 │ 2.40% │ 106 │ 7,63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443,502 │ 5.00% │ 220 │ 15,840 │
│ │有限公司 │ │ │ │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488,843 │ 5.52% │ 243 │ 17,49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6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750,288 │ 8.46% │ 372 │ 26,784 │
│ │有限公司 │ │ │ │ │
├──┼────────┼─────┼─────┼──────┼─────┤
│ 7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207,089 │ 2.34% │ 103 │ 7,416 │
│ │有限公司 │ │ │ │ │
├──┼────────┼─────┼─────┼──────┼─────┤
│ 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52,005 │ 0.59% │ 26 │ 1,872 │
│ │有限公司 │ │ │ │ │
├──┼────────┼─────┼─────┼──────┼─────┤
│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495,514│ 16.87% │ 742 │ 53,42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0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1,530,246│ 17.27% │ 760 │ 54,720 │
│ │有限公司 │ │ │ │ │
├──┼────────┼─────┼─────┼──────┼─────┤
│ 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090,872│ 12.31% │ 542 │ 39,02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2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 237,390│ 2.68% │ 118 │ 8,49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3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 181,494│ 2.05% │ 90 │ 6,48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4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198,924│ 2.24% │ 98 │ 7,056 │
│ │公司 │ │ │ │ │
├──┼────────┼─────┼─────┼──────┼─────┤
│ 15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369,414│ 4.17% │ 183 │ 13,17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6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352,314│ 3.97% │ 175 │ 12,6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7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 12,074│ 0.14% │ 6 │ 432 │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台灣分公司 │ │ │ │ │
├──┼────────┼─────┼─────┼──────┼─────┤
│ 18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133,222│ 1.50% │ 66 │ 4,752 │
│ │公司 │ │ │ │ │
├──┼────────┼─────┼─────┼──────┼─────┤
│合計│ │ 8,862,631│ 100% │ 4,400 │ 316,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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