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9號
PTDM,106,聲,9,2017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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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志輝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志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志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066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3 年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2 年度訴字第526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二者 接續執行,合計刑期4 年,於民國102 年1 月18日入監服刑 ,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2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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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