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1638號
PTDM,105,簡,1638,201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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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慶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2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石慶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石慶章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 戒後,仍未戒除毒害,再犯本件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 惟念其施用毒品僅屬自殘行為,對於他人之法益尚無直接之 侵害,且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另斟酌施用毒品 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 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 為宜,暨考量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卷附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小康之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 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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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