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4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鄞上普
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85
36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203 號、105 年度偵字第473 、625 、
1262、1263、1483、3148、3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