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訴字第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凱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
理 由
本件被告黃凱楠因公共危案件,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交訴字第8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105 年1月11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