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5年度,34號
PTDM,105,交簡附民,34,2017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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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蕭光良
被  告 陳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簡字第180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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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