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蕭光良
被 告 陳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簡字第180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玟